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不含出售商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不含出售商
品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品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
未超过500万; 未超过500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
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的资产交易如为公司购买原 上述购买的资产交易如为公司购买原
材料(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 材料(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
产)、或以公司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获取银 产)、或以公司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获取银
行贷款、或出售资产为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 行贷款、或出售资产为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出售此 相关的资产(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出售此
类资产)除外。 类资产)除外。
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
股权收购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下同)或者股权,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超过上述第(一)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必须经
股东大会 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经营性土地金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将超出额度的购买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可以 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一年内购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买经营性土地的总金额,董事会不得通过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次授权的方式委托董事长或其它个人代为 董事会有权审批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一
行使权利。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的购买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内的对外担保事
经营性土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经 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可不纳入当年授 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权额度内。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的关联交易(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超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 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有权审批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的关联交易(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