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44 证券简称:
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1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取项目管理服务费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公司管理和品牌优势,实现合作开发项目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合作开发项目通常由公司提供开发管理服务并向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公司部分合作开发项目的开发主体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该等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公司向此类合作开发项目提供开发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服务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项目名称 管理服务费
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家之星 按项目总销售额的 2.5%向公
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 江南之星 按项目销售收入的 4%向公司
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和销售费
用。
杭州
信达地产有限公司 信达滨江�q壹品 按项目总销售回款的3.7%向
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和销
售费用。
杭州滨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翡翠海岸 按项目总销售回款的3.5%向
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和销售
费用。
2、关联关系说明
1)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5%的
股权,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余忠祥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2)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33%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3)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20%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4)杭州滨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杭州滨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
3、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年 2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汝海林。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5,000.00 万元,
公司持有其 35%的股权,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35%的股
权,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注册地址:杭
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 1409 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屋租赁。
2、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
人:包海利。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34%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注册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5-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
3、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年 3月 7 日。法定代
表人:张维民。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0000 万元,公司间接持有其
20%的股权,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其 80%的股
权。注册地址:上城区秋涛路 178号 5 号楼 319 室。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4、杭州滨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06日,法
定代表人:陈冬桔。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
司持有其33%的股权,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34%的股权,
杭州滨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注册地址:城区钱江
路639号1148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公司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结合开发管理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与项目合作方协商确定。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费的发展战略,将增加公司的利润来源。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500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通过管理输出和品牌输出获取稳定管理费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盈利点。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滨江集团向关联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关联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