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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17-04-14 21:28:13 发布机构:滨江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授权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授权期限: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2018年召 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2、授权内容: 1)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参股子公司名称 合作项目 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亿元) 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 杭政储出【2016】9号地 8.00 公司 块项目 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 上海黄埔区大兴街项目 10.00 有限公司 2)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4亿元。 公司将原则上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如合作方未能以出资比例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将按照股权比例与合作方同比例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联关系说明及审议程序 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授权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朱慧明先生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参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宁波东睦东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宁波坤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215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招标代理、商务信息咨询。 截止 2016年 12月 31 日,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 额 9,453,629,226.96元,负债总额 9,456,117,421.34元,所有者权 益-2,488,194.38元,2016年 1-12 月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实现净利 润 -2,488,194.38元。 2、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仇瑜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92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4.3%的股权,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63.7%的股权,上海崇置城市建设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的股权。 截止 2016年 12月 31 日,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 产总额2,404,901,809.70元,负债总额 2,305,073,443.34元,所有 者权益 99,828,366.36元,2016年 1-12 月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实现 净利润 -171,633.64元。 三、授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合作项目正常经营开发过程中,公司将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业务顺利开展。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合作项目日常经营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使公司的发展战略更顺利地实施。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杭州集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该事项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 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前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325,000.79 万元。公司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公司承诺在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审批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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