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182 证券简称:
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4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和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徐子泉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选举岳扬先生、游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岳扬先生、游尤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内容。
表决结果: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补选祝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祝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内容。
表决结果: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公司拟向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新增额度5亿元
人民币,用于发行超短融债券包销,期限四年,具体方案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
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公司的最高使用限额,公司实际使用额度不得超过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最终授信金额、利率、手续费率和期限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
表决结果: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岳扬简历
男,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长
春电影制片厂第三工作室主任、长春电影制片厂厂长助理、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厂长助理、国家广电总局电影频道节目中心电视电影部主任、国家广电总局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影片购销部主任,2016年5月退休。
截至目前,岳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游尤简历
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任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组;2009年9
月至2016年5月任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2016年6月起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游尤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祝伟简历
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曾任职苏州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江苏新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苏州玩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
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祝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