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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5:格力地产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7-04-16 15:21:36 发布机构:格力地产 我要纠错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房产”) 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格力房产承担阶段性担保额为人民币17.51亿元。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格力房产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格力房产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有关规定。 截止2016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633,068,562.00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633,068,562.00元担保总额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2.97%。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已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上述证监会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兴祥、袁彬、方军雄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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