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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4-17 18:17:27 发布机构:东方日升 我要纠错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日升 股票代码:300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海峰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吉利村大墙后1组104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吉利村大墙后1组104号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4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日升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 录......3 释 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四节资金来源......11 第五节后续计划......11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2 第七节前24个月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的情况......13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13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14 第十节备查文件......15 第十一节声明......16 附表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东方日升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海峰 指 东方日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后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股票的行 为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指 东方日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东方日升非公开发行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42,674,254股股份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发行期首日 发行期首日 指 《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7年3月2日 指 东方日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东方日 《认购合同》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信息 姓名 林海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吉利村大墙后1组104号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吉利村大墙后1组104号 其他国家居住区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林海峰,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2261975********,宁波大学 EMBA,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任公司董事 长,历任宁海县日升橡塑厂总经理、宁海县日升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方日升董事长兼总经理。最近五年,林海峰先生一直在本公司任董事长职务,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兼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除东方日升外其他公司的控制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持股目的 林海峰系东方日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认购东方日升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进行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向下游及相关产业拓展,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海峰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将来的发展充满信心,未来也将从本次投资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东方日升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东方日升的股份,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东方日升220,473,007股股份, 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677,020,924的32.57%,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次东方日升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227,596,017股,其中,信息 披露义务人认购股份数量为42,674,25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公司263,147,26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904,616,941的29.09%, 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3月2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4.06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15.61元/股的90.07%,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90%。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三、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63,147,261股股票(含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29.09%;累计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9,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5.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5%,除上述质押股份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6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1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创业板)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16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条款调整为,林海峰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除林海峰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条款项不变。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1、2016年8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条件通过。 2、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1号),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有效期6 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 1、截至2017年3月28日,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安信 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资金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14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2017年3月29日,安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142号),确认本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7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 第四节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发展,未有在未来12个 月内对东方日升主营业务进行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上市公司将延续原有的管理团队,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稳定。但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经营独立性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与资产独立完整。 二、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二)关联交易 2016年3与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独立董 事认可,公司拟向林海峰先生借款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2016年4月8日,该等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交易能够帮助解决公司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17年3月27日,公司已全额偿还对林海峰先生的相关借款。 第七节前24个月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 交易情况为: 1、2016年3与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独 立董事认可,公司拟向林海峰先生借款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2016年4月8日,该等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7年3月27日,公司已全额偿还对林海峰先生的相关借款。 2、2017年5月3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经独立董事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5,000万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出资不低于6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相应的股票。2016年5月19日,该股份认购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方日升签署的《借款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方日升签署的《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方日升签署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第十一节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海峰 (签名): 时间:2017年4月17日 附表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宁海县 称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东方日升 股票代码 300118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林海峰 ――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有无一致行有□ 无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拥 务人是否对是□ 否 是□ 否 有境内、外 境内、境外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两个以上上 他上市公司数 数 市公司的控 持股5%以上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式(可多选)继承□ 赠与□ 其他 非公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220,473,007股 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32.57%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发生拥 有权益的股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份变动的数 变动数量:42,674,254股 量及变动比 变动比例:-3.48% 例 与上市公司 之间是否存 是□ 否 在持续关联 交易 与上市公司 之间是否存是□ 否 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是□ 否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前 6个 月是否在二 是□ 否 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否 条规定的情 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否□ 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是 否□ 源 是否披露后 是 否□ 续计划 是否聘请财 是□ 否 务顾问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否□ 得批准及批 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是□ 否 相关股份的 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海峰 (签名): 时间: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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