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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8 00:22:17 发布机构:信息发展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17-035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通知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15:00至2017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1号楼四楼培训教室(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曙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946,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226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943,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17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8%;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33,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6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630,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8%。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一)、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8,943,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 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7%;反对 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强、王伟建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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