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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7-04-18 16:27:08 发布机构:东方钽业 我要纠错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 4月17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一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另外,董事候选人中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结业证》,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第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是她已本人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共有9人,其中设有3名独立董事, 人员比例和专业结构符合有关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同时,将有关换届和推荐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调整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并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公司预计2017年有关日常经营方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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