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4-19 01:02:45
发布机构:安科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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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17-02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9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集召开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1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上午9:30在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K-1号公司A座12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礼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
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4月 17日
15:00至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2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26,519,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49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460,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代表)股份5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曹进先生、张本山先生、周泽将先生、李晓玲女士、汪渊先生、刘光福先生将在会议上作《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9,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8,6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605%,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8,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6,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59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8,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6,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59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
9、审议通过《修订
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6,518,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6,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59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350,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4,449,1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8831%,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0
股弃权。
公司董事宋礼华先生、宋礼名先生、范清林先生、监事张来祥先生,副总经理姚建平先生、宋社吾先生、严新文先生、财务总监汪永斌先生、公司股东汪灶标先生、陆春燕女士、江军培先生、李坤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为200,167,128股,进行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25,379,4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7,836,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772%,1,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0
股弃权。
公司副总经理严新文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138,633
股,进行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史山山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