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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0 01:37:48 发布机构:红日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0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03月28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04月19日下午14:00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0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4月18日15:00至2017年04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合计持有股份1,478,614,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合计持有股份1,459,674,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7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合计持有股份18,94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90%。 本次会议由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郑丹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2,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5,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8,524,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0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和张伟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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