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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3:惠泉啤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04-23 15:11:43 发布机构:惠泉啤酒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17-019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预案》,并同意提交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二条: 原内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0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19821。” 现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0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558U。” 二、修改原第五条: 原内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大街157号。 邮政编码:362100。” 现拟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1999号。 邮政编码:362100。” 三、修改原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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