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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瓦轴B: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7-04-24 17:41:48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根据《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有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控股子公司管理、销售分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内部监督、信息披露、采购与付款控制、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工资与薪酬、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控制等主要高风险业务循环。 销售分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涵盖存货、销售及执行公司管理规定等环节,重点测评存货出、入库,销售发货、发票确认等关键控制点; 货币资金控制循环,重点测评资金预算、审核、使用环节中预算审批、计划外审批、支付手续等关键控制点; 销售与收款控制循环涵盖销售合同、产品发出、应收账款等管理环节,重点测评合同、订单评审及档案管理发货手续及客户收货确认、应收账款入账及发票签收等关键控制点; 采购与付款控制循环涵盖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验收入库、结算付款等环节,重点测评采购计划的制定、供应商资质确认、入库数量和质量验收、挂账与付款等关键控制点; 生产与存货控制循环涵盖生产计划;生产过程、产品入库等管理环节,重点测评是否按计划指令进行、产品入库手续等关键控制点; 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控制循环,重点测评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移交转固、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中的工程项目立项、招标及预算、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管理等关键控制点; 薪酬与人事控制循环涵盖用工管理、薪酬管理、薪酬核算等环节,重点测评用工、薪酬管理制度贯彻执行、职工考勤、效益挂钩的真实准确性、审核审批等关键控制点;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控制循环,重点测评编制前期准备、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审核审批、提交、审核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对外披露环节中资产债务清楚、帐帐相符、勾稽关系正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 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包括财务报告舞弊;资产不当使用;不实 的收入、费用及负债;资产的不当取得;偷税和高层舞弊等; 2.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报的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包括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或不具备监控财务报告准确性的资质及能力; 5.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认定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5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但在业务层面及销售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十个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日常监督发现的自营销售公司存在的缺陷,现场下达整改意见进行指导整改。业务层面缺陷及时下达审计意见书进行整改,我们将跟踪监督整改情况,杜绝类似的缺陷再发生。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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