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号),该规定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涉及税金核算的相关会计科
目和报表项目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主要变化包括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关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同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新规定调整。
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具体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过程及对公司的影响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调增税金及附加金额704万元,本年调减管理费用金额704万元。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政策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不影响
净资产,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董事会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