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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4月)  

2017-04-25 20:06:55 发布机构:万达信息 我要纠错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天等重 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 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2),并于《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 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由董事会秘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八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 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五条自离任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三十六条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或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含第十二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交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 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 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 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 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深圳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附件1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本人身份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买入/卖出 拟交易方向 拟交易数量 股 自【】年【】月【】日始 拟交易日期 至 【】年【】月【】日止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 附件2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或 请您暂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董事长审批意见: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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