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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6:国投电力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2016-08-12 06:50:26 发布机构:国投电力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临2016-061 债券代码: 122287 债券简称:13国投01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993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993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194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99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6,786,023,3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99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99,632,771.34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99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1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19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7993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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