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340 证券简称:
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05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8日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8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15:00至2017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振发路235号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3月25日、4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673,639,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495%。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515,398,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158,241,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10%。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125,194,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5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8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57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33,2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2%;反对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汇
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敏和宋万祥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81,897,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4%;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4,001,8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553,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08,0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和云芸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