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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机: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03 17:22:03 发布机构:经纬纺机 我要纠错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10层 电话:(86-10)57068585 传真:(86-10)65185057 金金法意【2017】字0503第027号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7402T;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唐莉律师、李敏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1、2017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 《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4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召开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7年5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7层公司会议室开始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茂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开设网络投票平台: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3日9:30―11:30,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2日15:00―2017年5月3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投票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411,267,87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58.40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股份238,860,383股,占本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3.923%;外资股(即已退市H股,以下统称“外资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172,407,491股,占本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4.49%,占公司已经发行的外资股总股本的95.3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A股股东 共1名,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1%。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3名, 代表公司股份238,868,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及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具体审议议案如下: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审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为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6、 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411,27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68,80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868,3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411,27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68,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868,3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3: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411,27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68,80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868,3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11,267,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60,80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7.831%。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860,3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997%。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5: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为本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 日止年度之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11,27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368,80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00%。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868,3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10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议案6: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10,916,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9,100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2.47%。 A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38,508,68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85%。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72,407,49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召开情况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除上述目的外,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是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签 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唐莉 李敏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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