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4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2,984,373.19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
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7月6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厦工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104.76万元,
并要求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对上述债务的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0”号公告。
2、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和信厦工
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信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282.73万元,并要求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以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7月11日,厦门市思明
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3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湖北厦
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湖北厦工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向公司支付货款3,787,565.03
元。
2、若湖北厦工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公司有权要求湖北厦工立即支付货款3,787,565.03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7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5,797,628.50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3,787,565.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但应扣除湖北厦工已依据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支付的款项。
3、徐进贤、俞梅凤、尹春花、李跃钢、刘丽萍、张爱丽、陶颖、洪永进、陈小玲对湖北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0元,减半收取18,550元,由湖北厦工负担。
(二)2017年4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大连和信厦工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大连和信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9,196,808.16元及
逾期违约金3,630,460.34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和每日万分之
五分段计算,自2013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4日止,应计至实际付款日止),
以上金额共计12,827,268.50元,同时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2、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对大连和信厦工上述第一项债务(以800万元为
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大连和信厦工追偿。
3、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对大连和信厦工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大连和信厦工追偿。
4、若大连和信厦工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98,764元,由大连和信厦工、冯世祥、林岩、冯家仁、林平、
孙成福、陈亚南、陈刚、张宇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