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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05 22:32:49 发布机构:永太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7-3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的议案》四项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月17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莺妹女士(持有本公司19,035.5万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3.24%)的《关于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申请》,鉴于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四项临时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已于4月19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2017年5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4人,代表公司股份396,387,551股,占公 司总股本48.39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公司股 份396,322,643股,占公司总股本48.39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 司股份64,908股,占公司总股本0.007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22,64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36%;反对64,90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4%;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61.3431%;反对 64,9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6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0%。 (五)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关于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3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71.6511%;反对 4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3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0%。 (八)审议《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3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71.6511%;反对 47,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8.3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000%。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13,62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34%;反对64,90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6%;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382%;反对 64,9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9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13,62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34%;反对64,90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6%;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382%;反对 64,9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9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十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013,62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34%;反对64,908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6%;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382%;反对 64,9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5.9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十四)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339,95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80%;反对47,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0%;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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