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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7-05-08 16:26:47 发布机构:一心堂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7-068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心堂”)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查阶段。 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各方作出的相关承诺披露如下: 一、一心堂出具的承诺 一心堂出具了《关于未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和补偿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一心堂出具了《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承诺函》: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由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监管。公司承诺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业务。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募投项目外,本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是公司发展中正常的投资行为,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前提; 2、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未来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重大事项的可能,该等事宜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前提。未来若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及其关联方刘琼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及其关联方刘琼出具了《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1、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同时承诺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3、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因减持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人应缴的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人所有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等的承诺函》: “1、本人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人保证本次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人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资金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5、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之关联方刘琼出具了《关于未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和补偿的承诺函》: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三、厚扬启航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一)厚扬启航出具的承诺 厚扬启航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等的承诺函》: “1、本企业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企业认购的一心堂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企业保证本次用于认购一心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企业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企业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厚扬启航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企业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企业应缴的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企业认购一心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厚扬启航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厚扬启航的全体合伙人出具了《关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 “厚扬启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资金来源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参与认购的份额系本合伙人实际拥有,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持有标的份额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厚扬启航的普通合伙人宁波厚扬方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单位将把合伙企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认购资金中应由本单位出资部分向合伙企业实缴到位;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本单位持有 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3、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合伙企业与一心堂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一心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厚扬启航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本人/本单位将把合伙企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认购资金中应由本单位出资部分向合伙企业实缴到位;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本单 位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3、如本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合伙企业与一心堂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本单位/本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宏盛开源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一)宏盛开源出具的承诺 宏盛开源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本企业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企业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企业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以下简称“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企业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企业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宏盛开源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企业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企业应缴付的认购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企业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宏盛开源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 宏盛开源的全体合伙人出具了《关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 “宏盛开源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资金来源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参与认购的份额系本合伙人实际拥有,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持有标的份额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宏盛开源的普通合伙人北京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成华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本单位持有 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3、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合伙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宏盛开源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人/本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 本单位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3、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合伙企业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本人/本单位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应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白云山出具的承诺 白云山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等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公司保证本次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公司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公司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白云山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公司应缴的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六、前海南山出具的承诺 前海南山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等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公司保证本次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公司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公司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前海南山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公司应缴的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七、新时代出具的承诺 新时代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等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来源为理财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要求; 2、本公司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3、本公司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 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4、本公司保证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新时代出具了《关于履约能力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至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期间,具备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义务所需要的资金,从而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本公司应缴的出资缴付至指定账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2、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公司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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