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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6:精工钢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09 19:52:13 发布机构:精工钢构 我要纠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7-03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由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聘请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终止持续督导协议》。同日,公司与瑞信方正签署了《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财通证券不再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瑞信方正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同瑞信方正(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袁建中、 董曦明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备查文件目录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国家开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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