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09 21:22:21
发布机构: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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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7-03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7年4月15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4月22日
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并于2017年5月5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
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9日(周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8日(周一)―2017年5月9日(周
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5月9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8日
(周一)下午15:00至2017年5月9日(周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4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8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45,277,417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7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3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11,013,3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8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4,264,089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张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司洪伟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张丽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罗曼莉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4、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6、2016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7、《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 9、关于为山东中关村向威海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5,195,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5,981,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 82,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张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