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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通B: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2017-05-10 21:37:19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ST宁通B 公告编号:2017-030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3日,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普天”或“公 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5号)。根据该函的要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关注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关注函问题1.针对原预计合同项目收入可确认为公司2016年度收入的原 因及判断依据,你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同意见。你公司认为,相关产品于2016年12月底之前达到交付条件,但由于客户暂时不能确定收货地点,其于2016年12月30日分别向你公司发出了“货物代保管通知”,此代保管委托说明货物的所有权已归客户所有,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你公司认为此销售收入确认合规。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仅凭此代保管协议未能充分证明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原有情况下将合同项目收入确认为公司2016年度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由于2017年1月25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时审计工作未完成,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告的业绩表示意见。 (1)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审计师进场开始进行2016年年报审 计工作的时间;说明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在原有条件下该笔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沟通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每一次沟通的具体时点、方式、参与沟通的人员、沟通的结果等。(2)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是否曾明确告知公司该笔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是,请说明告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告知对象。(3)针对你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条件下合同项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请你公司说明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到位,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我公司回复: (1)年报审计事务所于2017年1月5日在年前预审基础上正式进场对南京 普天2016年度报表进行审计。 (2)2017年1月20日年报审计事务所与南京普天就针对该笔收入是否符合 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反复沟通,地点:南京普天,公司介绍了该笔业务的相关交易背景及委托代保管中的相关内容,沟通结果:南京普天2016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800万元,审计事务所没有表示异议。参与沟通人员:南京普天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事务所合伙人、现场负责人。 (3)根据公司的初步核算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年度业绩预告数据的反复沟通结果,公司于1月25日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4)3月份会计师事务所对合同收入确认事项提出异议,此后双方反复沟通, 未确定最终意见,在4月21日已完成此笔业务合同的交货后,会计师事务所最 终不同意该笔收入在2016年确认,随后公司于4月24日发布了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和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认为,公司与事务所就该笔业务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在明确相关事宜后进行了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一)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审计师进场开始进行2016年年报 审计工作的时间;说明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在原有条件下该笔收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沟通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每一次沟通的具体时点、方式、参与沟通的人员、沟通的结果等。 1. 我所审计人员进场开始进行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时间为2017年1月5 日。 2. 2017年1月20日,我所与南京普天相关人员针对该笔收入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要求进行沟通,地点在南京普天总经理办公室,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负责人;我所签字会计师之一、项目现场负责人。 公司介绍了该笔业务的相关交易背景、相关货物没有发出的原因以及在2016年 末确认该笔收入的依据。我所认为以委托代保管协议作为确认该笔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希望进一步核查,并进一步收集相关审计证据。 (二)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是否曾明确告知公司该笔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是,请说明告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告知对象。 1. 我所明确告知该笔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7年3月6日,我所签 字会计师之一电话通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我所认为以代保管协议作为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同时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告知我所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了变更。 2. 2017年3月12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电话与我所签字注册会计师 之一进行沟通,询问在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确认收入。我所再次明确:在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变更前后,该笔收入均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3. 2017年3月23日,南京普天相关人员与我所针对该笔收入进行沟通, 地点在北京,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我所签字会计师之一。我所再次明确:该笔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4. 2017年3月28日,南京普天相关人员与我所针对该笔收入进行沟通, 地点在北京,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我所两名签字会计师、项目现场负责人。我所再次强调,以代保管协议作为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且由于客户增加了测试环节,货物在2016年末也没有达到可交货状态,我所不同意在2016年确认该笔收入。 关注函问题2.你公司在2017年3月初接到客户函件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多次沟通,并提出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的考虑。(1)请你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针对供货条件变更事项进行的每一次沟通的具体时间、方式、参与人员、沟通结果,说明最终认定合同项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时间。(2)请你公司说明在 3 月初接到客户函件后未对收入确认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提示的原因,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3)请你公司结合公司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认定合同项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间,说明《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是否及时,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我公司回复: (1)2017年3月6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与年报事务所合伙人进行口头 沟通,沟通内容就该笔合同项目的供货条件发生变更。沟通结果:南京普天与年报事务所商议:如在年报披露之前完成该批产品的生产并交付客户,可以考虑确认该笔收入,但需要审计事务所内核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 (2)2017年3月12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与审计事务所合伙人就此合同 项目进行电话沟通,沟通结果:就2017年3月6日提出的问题,事务所内核部 门不同意该笔收入的确认。 (3)2017年3月20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与审计事务所合伙人进行电话 沟通,沟通结果:南京普天与审计事务所商议:如能取得客户2016年底该笔业 务的入账凭证及与对方进行现场沟通记录可以考虑确认收入,但需要审计事务所内核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 (4)2017年3月23日南京普天与审计事务所就此合同项目进行现场沟通, 地点:北京审计事务所,沟通结果:就2017年3月20日提出的问题,事务所内 核部门不同意该笔收入的确认。参与沟通人员:事务所合伙人和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 (5)2017年3月28日南京普天与审计事务所就此合同项目进行现场沟通, 地点:北京审计事务所,沟通结果:事务所内核部门不同意该笔收入的确认。参与沟通人员:事务所合伙人、现场负责人和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 (6)2017年4月21日南京普天与事务所就此合同项目进行现场沟通,地点: 北京审计事务所,沟通结果:南京普天提出已于当天暨年报披露前完成此笔业务合同的交货,审计事务所回复:不同意该笔收入在2016年确认。同时公司认可审计事务所的意见。参与沟通人员:事务所合伙人和南京普天总经理。 (7)3月份会计师事务所对收入确认事项提出异议后双方反复沟通,未确定 最终意见,在4月21日已完成此笔业务合同的交货后,审计事务所最终不同意 该笔收入在2016年确认,随后公司于4月24日发布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暂停 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认为,公司与事务所就该笔业务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在明确相关事宜后进行了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1.2017年3月6日,我所签字会计师之一电话通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 我所认为以代保管协议作为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同时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告知我所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了变更。 2.2017年3月12日,南京普天财务部负责人电话与我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之 一进行沟通,询问在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确认收入。我所再次明确:在客户对交货条件进行变更前后,该笔收入均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3.2017年3月23日,南京普天相关人员与我所针对该笔收入进行沟通,地 点在我所,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我所签字会计师之一。我所再次明确:该笔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4.2017年3月28日,南京普天相关人员与我所针对该笔收入进行沟通,地 点在我所,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我所两名签字会计师、项目现场负责人。我所再次强调,以代保管协议作为货物风险报酬转移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且由于客户增加了测试环节,货物在2016年末也没有达到可交货状态,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我所坚持不同意在2016年确认该笔收入。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5.2017年4月21日,南京普天相关人员与我所针对该笔收入进行沟通,地 点在北京,参与沟通的人员有:南京普天总经理、我所两名签字会计师。南京普天总经理告知我所:已完成上述业务合同的交货。我所再次强调,货物在 2016年末也没有达到可交货状态,我所坚持不同意在2016年确认该笔收入。建议南京普天重新核算年度经营业绩。 关注函问题3. 请你公司结合供货条件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形,说明直至4月 24日才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原因,针对供货条件变更导致业 绩预告修正的情况,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我公司回复: 公司2016年拟处置北京两套房产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 部部署的具体工作,以集中资源发展主业,是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2016年9月20日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公司在京两套房产的议案,同意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两套房产,挂牌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房产评估价值。2016年9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中说明,房产评估报告尚需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最终挂牌的评估值以经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准;同时,根据深交所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处置资产的补充公告。 关于上述资产处置,公司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备案,同时,资产处置公告后遇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和楼市限购限贷调控新政等影响,目前房产评估报告仍处于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备案过程中。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涉及交易等事项时,应在涉及的交易评估值、交易价格等要素确定后方可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因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尚未确定和备案工作尚未结束,故截止目前未发布进展公告, 也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公司将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严格遵照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程序和证监会、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要求,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工作的需要继续推进该项工作,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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