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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2 17:33:35 发布机构:艾迪西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变更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2日(周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25号意邦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5:00至2017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0,95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065,762,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212%;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188,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7年5月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150,817,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50,81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3、《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50,817,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4、《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50,817,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5、《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150,81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6、《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同意 243,939,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0%;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9%;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7、《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50,817,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134,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44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9,3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15%;反对13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5525%;弃权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詹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万俊 2017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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