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中威电子: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7-05-16 17:56:46 发布机构:中威电子 我要纠错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7〕浙经法意字第39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二�一七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17〕浙经法意字第39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根美、马洪伟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5日、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月15日下午 15:00 至5 月 16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30时在公司7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中威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158,73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58,47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4%;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2,01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1%。其中: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1,7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7%;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有效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中第8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根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杰 马洪伟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