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6 22:27:08
发布机构:欣泰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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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7-035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
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
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根椐上市规则第13.4.11条规定,如出现
“13.1.1 条第(八)项、九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移送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有罪判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4、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15: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成德先生主持,记录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超。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775,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4.26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8,775,36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7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75,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9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75,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92%;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08%。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75,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9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7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775,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692%;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7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给予总经理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775,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