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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05-17 21:27:15 发布机构:新华都 我要纠错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三、其他条款未变。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常川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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