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天龙光电: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5-18 19:47:02 发布机构:天龙光电 我要纠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7)第14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层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6079875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7)第141号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 登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8日14:00在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 华城路3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所代表股份数41,858,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9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58,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已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了监票与计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签字) 曾丽璇 朱有彬 索煜姗 2017年5月18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