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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8 23:32:32 发布机构:雷曼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 年5月18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会于2017年4月28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8,048,38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349,787,153股的50.90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 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7,93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8686%;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3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49,787,153股的比例为0.033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2,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1%;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2,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1%;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2,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1%;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3,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6%;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19%;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3849%;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8.2131%;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3,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6%;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19%;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8.3849%;反对2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8.2131%;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012,1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797%;反对3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0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9003%;反对3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31.099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2,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1%;反对4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47%;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44,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37.8007%;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44.673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16年度薪酬、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8,004,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753%;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2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1993%;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2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18.728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16年度薪酬、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52,3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61%;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7.5258%;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73,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63.402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柯志鹏、洪茂良、孙晋雄2016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74,1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83%;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2543%;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44.673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或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7,974,1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83%;反对22,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125%;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2543%;反对22,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9.0722%;弃权5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44.67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彭素球和张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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