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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药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1:47:19 发布机构:众生药业 我要纠错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5 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3:00 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永红先生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342,386,479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2.0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 股份数为330,684,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数为11,7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62%。 第1页共4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38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22,9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38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22,9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38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22,9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第2页共4页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2,38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22,9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38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22,96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杨雪律师、王思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第3页共4页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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