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19 22:47:25
发布机构:东方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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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7-01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5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
日下午15:00至 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0,298,4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669,396,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01,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4、审议通过了《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80股,反
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689,401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关联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80股,反
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23,180股,
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265,488股,反对3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
陈惠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本次监事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陈惠仪女士的简历请见附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附件:监事陈惠仪女士简历
陈惠仪:中国国籍,女,1985年生,大学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品管部助理。2010年入职东方精工,任职东方精工总经办文控专员。现任公司总裁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陈惠仪女士持有东方精工300股股份,陈惠仪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