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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2017-05-22 19:52:13 发布机构:腾信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码:2017-057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发送的《参加诉讼通知书》1份、《举证通知书》1份及附加原告方《民事起诉状》1份等法律文书,就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作)(原告)诉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作梁(二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2 民初635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6月5日前向上海二中院提交证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RJ4K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数研国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涛)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0日 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1幢2109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1: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900061764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8628室 法定代表人:王作梁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29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信息、数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2:王作梁 ,男,汉族 住址: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秀峰村5号 第三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9113H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0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院2#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志海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汽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诉讼各方的关系: (1)原告方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数研腾信)为公司与上海数研国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其中公司占股99.21%,为有限合伙人。(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与上海数研国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出资设立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拟追加投资TMT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的公告》,公司编号:2016-025;及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拟追加投资TMT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 (2)被告1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车瑞”或“车风网”)为公司 以增资的形式投资之非控股公司,其中公司占股11.1111%。(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5 月7日发布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 3、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在提交的《民事诉讼状》中称:2016年2月24日,原告和被告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1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860万元,利息为年化15%,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1应按月支付利息,被告2作为被告1的实际控制人,以其持有的被告1的66.67%的股份质押给原告,作为被告1借款的担保。同时约定,如被告1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1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出借款项8860万元给被告1,但被告1未按约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未按约定提供财务报表。 原告认为:借款合同系原告和被告1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违反约定,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被告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有诉诸贵院,请支持原告诉请。 4、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860万元,以及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1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主张至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28.5304万元,本息合计暂主张:8988.5304万元; (2)原告对被告2的质押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主要通知内容: (1)上海二中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6]沪02民初 635号)中的主要内容:上海 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法院追加,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上海二中院《举证通知书》([2016]沪02民初 635号)中的内容:上海数研腾信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17年6月5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17年6月5日届满,上海二中院予以准许。)公司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公司先期已将涉及此案的、与被告1相关的上述款项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了2016年度损益,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7-041)。 3、目前公司正在按照上海二中院《举证通知书》中的要求积极准备举证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诉讼通知书》 1份([2016]沪02 民初635号); 2、《举证通知书》 1份([2016]沪02 民初635号); 3、原告方《民事起诉状》1 份。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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