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调整期权
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调整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调整期权行权价格。
二、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72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致同意7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建中、严思恩、张大亮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