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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5 22:02:29 发布机构:东方日升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7-04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5日(周四)上午9:3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0名代表54名股东,代表 股份482,177,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0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 19 名股东,代表股份 339,644,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4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35名,代表股份142,533,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56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40,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2,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6%;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6%。 (二)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40,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2,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6%;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6%。 (三)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40,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2,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6%;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6%。 (四)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40,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2,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06%;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63,2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6%。 (五)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122,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2%;反对 1,055,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84,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68%;反对 1,055,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39,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9%;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64,5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90%;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64,5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2%。 (七)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816,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87,108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978,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9%;反对 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287,108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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