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打造金融控股平台的战略发展规划,可以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资10,000万元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关于拟发起设立汽车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通过产业基金投资的方式能够加快公司自身的产业布局发展、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延伸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能够稳定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充实公司金融服务板块业务,进一步完善公司金融控股平台建设。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融钰华通(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5,000 万元与上海仪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舟山仪象融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基金规模拟为50,000万元(基金名称:仪象融钰汽车金融产业投资基金)。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候选人尹宏伟先生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尹宏伟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尹宏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尹宏伟先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尹宏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尹宏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尹宏伟先生的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尹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尹宏伟先生、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黄佳慧女士、邓强先生、刘丹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上述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经了解,上述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尹宏伟先生、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黄佳慧女士、邓强先生、刘丹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同意聘任尹宏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黄佳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黄佳慧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邓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刘丹女士为公司财务副总监。
五、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蒋玉梅女士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第
149条规定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蒋玉梅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2、蒋玉梅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同意聘任蒋玉梅女士为公司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普峰、韩光、于雷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