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又于2017年5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即《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6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7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9,427,400股,
占公司在
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18.392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聘任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农
经办律师:
肖�h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