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沪市A股 > 正文

600162:香江控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26 19:27:17 发布机构:香江控股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3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00,671,424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4,073,856.64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5 - 2017/6/6 2017/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江汇通一期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每 股现金红利0.1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11元。 (5)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照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9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谢亨阳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一楼香江控股办公楼邮编:51144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