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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6 22:57:32 发布机构:泸州老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7-1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6日下午14:3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9号泸州老窖营 销网络指挥中心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林锋董事 刘淼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林锋董事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互联网投票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0人,代表股份771,330,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1人,代表股份707,827,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 63,50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 8.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1,327,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1,327,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1,326,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6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71,327,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71,322,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14,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1,326,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7,58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139%;反对3,74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宏恩先生、杨天均先生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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