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6 22:57:32
发布机构:东方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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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2,334,2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9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4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947%。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9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7%;反对 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201,925,804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4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6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6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9,004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4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4股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3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201,921,302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3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4,502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201,921,304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4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4,504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