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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1:华鑫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31 19:17:10 发布机构:华鑫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17-03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30 号)文批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向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120,0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1,272,000,000.00元,扣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承销费用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 11,716,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配套募集资金余额为1,260,284,000.00元。公司在扣除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120,000元后,将募集资金净额1,260,164,000.00元全部用于补充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7年5月9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458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山路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5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资本金,包括发展扩大信用交易类创新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2017年5月26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华鑫证券签订了《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金额(元) 用途 发展扩大华鑫证 华鑫证券有限责 平安银行股份有 券信用交易类创 任公司 限公司上海黄浦 19000000008808 1,260,163,995.00 新业务、证券投 支行 资业务、财富与 资产管理业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鑫证券(以下简称“乙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00000008808,截至2017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60,163,995.00元。该 专户资金仅用于补充华鑫证券资本金,即信用交易类创新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王牌、蒋华琳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 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后续增资资金到达专户,以及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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