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78 证券简称:
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4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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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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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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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5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7)鲁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异议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
申请执行人: 烟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
下简称:福山农商支行)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四川金顶
烟台中院在执行福山农商支行与金泉水泥、第三水泥厂、四川金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恒尔公司对烟台中院于2015年
9月29日作出的(2015)烟执字第417―3、418―3号执行裁定不服,
向烟台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烟台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裁定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62号、临2017-013号公
告。
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烟台中院(2015)烟执字第417―3、418―3号执行裁定。
2、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6月01日
报备文件:
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执异29号《执行
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