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340 证券简称:
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09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借款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河南沐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桐环保”、“借款人”)提供借款,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0%,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如本次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归还。
沐桐环保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欧阳铭志为沐桐环保的董事,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6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欧阳铭志回避表决。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沐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01月22日
注册资本:1680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金国
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中州大道东段北侧
经营范围:废钢、废五金、废弃电子电器、报废汽车、报废机械装备、废塑料、废旧电路板、废轮胎、报废轻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储运、拆解、处置与销售(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车销售、二手车及其零部件销售、汽车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汽车充电服务;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与销售;电子商务及其信息咨询、网站建设及运营服务;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与循环再造产品的制造与销售。
2.
股权结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金长兴投资有限 6,406.25 6,406.25 38.13%
公司
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4,062.5 4,062.5 24.18%
3 仙桃市热河科技企业(有 2,343.75 2,343.75 13.95%
限合伙)
4 中原康达环保产业有限 1,562.5 1,562.5 9.3%
公司
5 广州市玺年来贸易有限 625.00 625.00 3.72%
公司
6 广东粤科拓思智能装备 429.69 429.69 2.56%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 兰考县工业发展投资有 156.25 156.25 0.93%
限公司
8 广州市仁�驮镣蹲屎匣� 39.06 39.06 0.23%
企业(有限合伙)
9 河南恒裕环保科技企业 1176.08 1176.08 7%
(有限合伙)
合计 16801.08 16801.08 100%
3、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沐桐环保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 2017年1-3月
总资产 712,238,244.98 718,783,185.08
总负债 533,636,701.88 525,169,887.94
净资产 178,601,543.10 193,613,297.14
总收入 238,102,050.53 27,717,438.57
利润总额 28,243,317.66 3,622,246.05
净利润 23,389,365.66 2,735,096.48
三、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0%,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规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借款的主要内容
本次借款拟签订的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沐桐环保公司流动资金
3、借款期限:一年(自借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4、借款利率: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0%
5、借款偿还: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6、担保措施:沐桐环保其他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借款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借款具体内容以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内容为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借款给沐桐环保,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信誉良好,且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会影响借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收回该笔借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本次借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借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除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之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60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金额。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本次为沐桐环保提供借款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沐桐环保提供借款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借款人信誉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沐桐环保提供借款,有利于推动沐桐环保的快速发展。本次对外提供借款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提供给沐桐环保的借款按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0%)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合理;同时,沐桐环保股东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本次为沐桐环保提供借款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为沐桐环保提供借款2000万元。
八、其他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借款不存在以下情况: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提供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