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6 21:40:39
发布机构:新华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4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6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5日-6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6
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5日下午3:00至2017年6月6日下
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7层公司会
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5月1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6)。
(七)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5,413,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7711%。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5,330,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38.75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8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12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2,8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121%。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议案2、议案3、议案4事项时实行累计投票办法。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413,18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8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金志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郭建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金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江曙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许安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石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姚朝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5,330,38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0.001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林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