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6 21:45:33
发布机构:远光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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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7-036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7年6月6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利浩先生于4月27日向董事会提出了关于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议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议案的情况,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6日(星期二)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6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5日(星期一)15:00 至2017年6月6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陈利浩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1,91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591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283,1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86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3,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5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共21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522,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4.577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1,373,8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反对542,8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980,0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278%;反对542,8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72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1,283,1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5%;反对618,4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15,1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889,3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97.6983%;反对618,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469%;弃权1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1,283,1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5%;反对618,4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15,1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889,3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983%;反对618,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469%;弃权1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1,301,0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9%;反对600,5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3%;弃权15,1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907,2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633%;反对600,5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818%;弃权1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40,1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7%;反对576,5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946,3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054%;反对576,5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946%;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2,262,261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8%;反对618,4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弃权15,10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235,5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715%;反对618,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896%;弃权1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89%。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力)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电力)与福建电力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电网公司,属于福建电力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国电电力、福建电力、吉林电力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9,020,938股,回避本项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01,0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9%;反对615,6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907,2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633%;反对615,6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36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355,9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反对560,7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962,1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628%;反对560,7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37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298,299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3%;反对618,406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6,904,44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531%;反对618,4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46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易朝蓬、裴沛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