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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1:秋林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7-06-08 16:57:16 发布机构:秋林集团 我要纠错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2017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公司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遵照以下内 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见 附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若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 证券部负责登记整理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及相关 资料,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 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登记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的格式参考本制度的附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下述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 否□ 情人名单 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认真遵守公司其他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本人承诺在公司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不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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