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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6-08 21:52:43 发布机构:博雅生物 我要纠错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102-1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No.9,DongdaqiaoRoad,ChaoyangDist.,Beijing,China(100020)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33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2017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8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西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惠 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廖昕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2017年6月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2017年6月7日15:00至2017年6月8日15:00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凡在2017年6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5,180,397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份共计11,750.509股。 鉴于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参与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采购调拨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血浆及血浆组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随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采购调拨广东丹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56,927,906 3,000 0 血浆及血浆组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张博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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