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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12 18:08:42 发布机构:依米康 我要纠错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用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提名、聘任李华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华楠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李华楠先生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华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设立以来经营范围持续扩大,主营业务构成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营规模快速增长,为了更好地匹配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规划、搭建集团运营/管理平台、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为此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是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后的公司名称能更好地匹配公司主营业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黄兴旺: 陈维亮: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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