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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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次修订)》(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4】46号)、《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受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鑫律师、胡大吉律师(以下简称“冠衡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冠衡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所有提供与本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拟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拟发起设立汽车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冠衡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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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5月27日,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拟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拟发起设立汽车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合规,拟审议全部提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充分、完整披露。
(二)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宏伟主持,于2017年6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13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15时00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下午15时00分至2017年6月13日下午15时00分。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时间、地点一致。故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2017年6月8日(星期四)为
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合规。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 第3页
数的23.8095%。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2000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11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
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主持人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会议未对股东大会通知没有列明的提案或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提案1、提案2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见证,冠衡律师现场确认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融钰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和结果:
同意2000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和结果:
同意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汽车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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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和结果:
同意2000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和结果:
同意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冠衡律师认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冠衡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加盖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签字及冠衡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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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13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文生(签字): 赵 鑫(签字):
胡大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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