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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3:桐昆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3 19:31:49 发布机构:桐昆股份 我要纠错
1 股票代码: 601233 股票简称: 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49 债券代码:122216 债券简称:12 桐昆债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7/6/19 - 2017/6/20 2017/6/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31,936,30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4,942,164.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7/6/19 - 2017/6/20 2017/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等 2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3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 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 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 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252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2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 (6)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自行缴纳。 4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联系人:周军 宋海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199 号 邮编:31450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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