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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13 20:07:57 发布机构:联建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7-058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 年6月12日16:0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6月8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全体监事。本次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谢志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17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2017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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